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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合同工伤劳动医疗->工伤赔偿     

公司虽承包给他人经营出现工伤照样担责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1-15 17:47:57    点击量: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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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五个月前,我在做工时因脚手架断裂,不幸从三楼摔下,目前已经花费医疗费用25万余元,并落下二级伤残。当我去找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公司却表示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且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李某承担,而我已划分在李某所在的工程队,故我应该去找李某赔偿,不能找公司。可李某考虑到整个工程也赚不到20万元,早已逃之夭夭。请问:我究竟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律师解答:
     公司以该工程已承包给李某为由,将工伤责任推给李某是错误的,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承包经营能否转移工伤责任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明确持否认态度。首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再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建设工程等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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