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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应避免的十种误区
  新闻来源:柳德新    发布时间:2009-12-11 8:28:22    点击量: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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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当事人“打官司”都希望能够胜诉这是人之常情。然而,我们通过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现在当事人在诉讼时存在以下十种误区:

   一是重口头讲道理而轻视提供证据。有不少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的理足,对方属无理搅三分。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不能或者不完全按要求或者不按规定的限期提供相关证据。庭审后,法庭只能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败诉时,常满腹牢骚地说法官不是“清官”或“歪起屁股坐”。

  二是起诉随意性大、不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我有理,想啥时和你论理说法权利在我手里。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地打官司,结果是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已不受到法律保护(丧失胜诉权)而败诉。

  三是过分依赖代理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够。当事人自己对法律知识理解和掌握不够,希望通过懂法律的代理人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部分代理人为了迎合当事人告状心理,常大包大揽拍胸口乱表态,官司赢了,是代理人的努力,官司输了,是法官歪起屁股判案,将一切败诉责任全推给法院和承办法官,其结果是“庸医误人”。

   四是当事人夸大事实,尤其是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赔偿,一旦身体某处受到伤害,便小病大养,除做些没必要的体检外,还夸大事实起诉,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张口要价惊人。殊不知,法院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一切费用的,往往一些当事人最终是得不偿失,除一些费用自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五是诉讼风险意识不强。目前,各地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承担胜诉或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虽胜诉了也可能得不到实际利益的风险等多种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由于有的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其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六是热衷于走关系说情。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热衷于拉关系或托亲找友的找办案法官说情,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殊不知,有理走遍天下,无理找谁也白搭。

  七是愿判不愿调。一些当事人总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纸判决,如法官进行判前调解或立案后就依法调解,他们错误地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低头、示弱或认为是法院在和稀泥。结果是当事人虽拿到了生效判决书,但最终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实现自己的请求。

  八是轻视村组及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较好办法,成本低,效率高,成效好,不伤邻里和气,能够促进团结,而通过诉讼打官司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途径。

  九是对生效的判决、调解申请执行不及时,甚至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一年(双方是法人为半年),但有的生效判决、调解超过执行期限后,才来申请法院执行,致使当事人因申请执行的权利丧失而怨及法院。

   十是申请执行后,怠于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缺乏相应的举证意识,导致自己的实体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对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风险责任也认识不足。

  综上,当事人打官司的十种误区,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更进一步提高。建议广大公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遇事要和为贵,德为先。一旦与他人因人身、财产等发生纠纷,应当及时请求村组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非要打官司时,要充分考虑诉讼时效、举证风险、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更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广大公民们的普法工作,要区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对公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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