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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总则问题之研讨
  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1-11 10:32:33    点击量: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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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总则问题之研讨
                                                         ——《消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一)
 
     内容提要: 2009年11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系列会议的第一次会议,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烟台大学等的领导和专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经济时报、经济观察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晚报、红旗画刊社、车友报等新闻媒体,以及中国老年人协会等单位负责人士,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中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等进行了学术研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光教授主持了本次会议并致开幕辞。李国光教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培育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净化市场交易秩序、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消费活动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面临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的不断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必要与时俱进。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出席了会议并致辞。王书记首先代表学校对参加本次会议的领导、专家及各界人士表示热烈欢迎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王书记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际,开展消法修订中的前沿问题研讨非常必要。研讨会期间,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曹守晔副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研究部陈剑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苏号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吴宏伟教授,中国老年人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继生主任,原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各位专家学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的立法宗旨、消费者定义方法、消法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热烈讨论。对各位专家的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教授,分别做了点评。 最后,李国光教授总结认为,1993年10月31日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法是一部好法,既言简意赅,又具有操作性;但消法亦应与时俱进,在其颁布实施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法修订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本次会议还受到了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经济时报、经济观察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晚报、红旗画刊社、车友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出席了会议,并就关心的问题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沟通。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文/李培华)
 
 
《消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一)
 
      第一部分:会议致辞(2:00-2:15)
      1、李国光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2、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河山:我们来开会,首先有请我们消法研究会的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副主任、尊敬的李国光老师主持会议。现在会议开始。(鼓掌)
      李国光:尊敬的王利明院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今天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消费者修改中的全体研讨会第一次会议现在开始。
      消法自1993年11月31日颁布,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在实行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培育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净化市场交易秩序、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消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里面一部非常重要的商法。可以说它跟婚姻法一样,都在全国人民心中有着比较崇高的威望。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消费活动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不断增重与增强,消费者权利保护事业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消法也有必要与时俱进。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第11届人大的立法规划,课题组也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准备工作,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成就。消法研究会的会长办公会在两个月以前就已经决定把当前一段时间对消法的研究与研讨列入我们重要的会务活动,研究会准备搞四次会议,每个月一次,今天是第一次会议。今天的会议中我们主要研讨消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立法与法学研究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是由此派生而来。第二次会议我们准备研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对消费者权利如何进行保护,怎么保护、从哪些方面进行保护。第四个问题是法律责任。第一次会议原本计划10月份就召开,由于各种原因推迟到了本月,所以今天我们三个方面就决定联合召开本次会议。
      出席我们这次会议的代表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监事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也有来自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人民法院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中国经济时报、经济观察报、红旗画刊社、车友报、群众出版社等媒体出版社的专业人士。我们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和热烈  的欢迎,同时也预祝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鼓掌)
 
      接下来有请我们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致词!(鼓掌)
      王利明: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师,同志们,下午好!首先祝贺这个会议在这里顺利召开,同时也代表学校纪宝成校长、程天权书记以及法学院韩大元院长欢迎各位老师来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来参加这次会议,感谢各位的到来!
      正如刚才李院长所说,消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几年前曾经有一项法律数据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老百姓最重视的法律就是消法,而宪法排在最后一位。(笑)这很出乎我们意料,但也确实反映了消法在我们老百姓心中有着很高的位置,这对群众讲是一项好事,说明人民群众也切实感受到了消法在保障人民权益当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消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消法也需要尽快地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我觉得在全国人大已经把消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的情况下,消法研究会在李院长的带领下对消法进行系统的科研、召开这样一次会议,将对我国消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很大的帮助,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国法学会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会在成立以来,在李院长的带领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不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实际性的工作,而且在消法的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多进展。我觉得研究会的工作是很扎实的,我本人对能参与本次研讨会也感觉非常的荣幸,人大法学院也是非常重视消法的研究,今后我们也会一如既往地在李院长的带领下把消法的研究工作做得更好,也希望人大法学院在这方面做出更多的贡献。希望各位今后经常到我们人大法学院来举行这样的研讨会,进行各种交流,我们非常欢迎。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鼓掌)
 
      李国光:王校长是我们消法研究会3.15高级专家,对我们消法的研究是非常支持的,这次会议也是在他的亲自关怀下举行的,我们感谢王校长对我们研究会的大力支持!(鼓掌)
      
      第二部分:主题发言(2:15-3:45,主题发言每位限10分钟)
      1、刘俊海(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2、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3、陈剑 (中国消费者协会研究部负责人)_
      4、苏号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5、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6、吴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7、常继生 (中国老年人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8、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下面进入会议的主题。首先请消法研究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第一个发言。在发言之前我要说明一点,由于时间比较紧,发言的同志报名的很多,我们只能先来后到。每位同志的发言时间我们限定十分钟,以让更多的同志有机会讲述自己的观点。
      刘俊海:李院长说先来后到,我是先到会议室的,所以我先说。(笑)按照李院长刚才出的三个题目我分别谈一些自己粗浅的想法,以就教于在座的诸位。
      一个是关于立法的宗旨。原来我们消法第一条就讲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是我们的立法宗旨,我们认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再把提升消费者的生活质量、维护公共利、构建和谐社会或者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也纳入到立法宗旨里面来。保护权利是一个手段,目的是提升他的生活质量。这是从消费者角度看问题。另外,消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而且有着公共利益的色彩,因为集天下之私,乃为天下之公。如果把公共利益再写进去的话,可能大大提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因为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实际上不仅仅只是保护弱势群体,而且是在保护不特定的、具有公共利益价值的群体的利益。另外我个人认为构建和谐的经营环境和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是一体两面,所以我认为社会各方面也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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