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判例沙龙会议记录
开幕式
周伟教授:首先请四川大学法学院李平教授致发言词。
李平教授:第四届判例研读沙龙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举行,我代表四川大学表示热烈的欢迎,也对司法界法官、学者、同学欢迎,判例不仅是法条的延伸,还是法理不断演变的基地,为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很有意义,以沙龙的形式来举行也很有意义,打破了分科分类别的局面。以判例为研究的对象,以沙龙为研究方式,对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研究都会有很大的作用,在此我预祝沙龙圆满成功,并对法学研究带来长久、持久的推动。
周伟教授:按照前三期惯例,请上期沙龙的举办方南京大学的解亘教授做前期回顾。
解亘教授:南京大学于今年四月接过接力棒,举行了研读沙龙,沙龙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由个案的四位学者解读判例,第一位学者谈的是彭宇案,他以冷静的眼光审视案件,认为仅从裁判过程来看彭宇案是正当的,但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媒体揭露的事实、网络反应的事实被大众忽略。沙龙最后都比较赞同对媒体事实、网络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区分,我个人觉得报告非常精彩,但报告内容与主题有点脱节,他观察案件偏于社会学角度。第二教授从方法论角度探讨民事裁判案件如何研究,从规范、实证、法理、经验四个角度研究,并举了大量的案例,但真正的属于第一类规范法理研究,我认为我们沙龙的宗旨没有固定于某一领域研究。另外两位报告者的内容属于预想的内容,一位学者从大量案例中判断经营者是否有公平的竞争权,另外一位教授的报告从个案出发,以交通肇事中警察作出的个案文书能否作为证据为例。第二部分在方法论层面谈讨案例沙龙如何做,案例沙龙该往哪个方向去,大会达成了以个案研究为主的思路,并在以后的案例沙龙开辟时间段,共同探讨如同案同判等问题,此外,不限制案例本身的研究,逐渐能形成个大致的框架,最后形成各部门领域,把案例研究做的更加专业化些。上述内容即是对第三期沙龙的汇报。
周伟教授:谢谢解亘教授回顾了在2009年4月18号召开的第三期沙龙,开幕式到此结束。
第一单元 中外裁判要旨的约束力
董皞:这次第四期判例研读沙龙第一场报告会现在开始,由我和谢维雁教授主持,由黄卉教授和章剑生教授做报告,由肖泽晟教授、喻中教授评议。这一单元的题目是《中外裁判要旨的约束力》,本主持人对报告评论人的时间具有约束力,下面请黄卉教授报告。
黄卉:题目是《德国法院裁判要旨的拘束力》,这是我在第二期判例沙龙中已经关注的问题,大致的框架是:判决要旨是基本框架,以德国为例,因为它与我国案例制度非常接近,大陆法系中不兴判例制度,但德国大多数运用Case Law,约束力中也适用了判例。在法律基础中判例是我们宪法中的法治原则,立法只有通过法官的司法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官裁判的基本环节。德国的判例制度源于帝国时代,那时已经有了判决要旨,但没有任何的立法文件。判决要旨分成帝国刑事判决汇编、帝国民事判决汇编,刑事判决汇编中的第一年的汇编在1880年有些字词中打了问号,我抽取了1944年没有问号是句号,在1938年出现了5月8号出现了陈述句,在文献中很多学者都会提出帝国都是问号,民事汇编中开始时也是问号,如关于票据持有的判决,只是告诉案件做了什么样的判决。在1938年的6月24中,有一判决第四个是陈述句,我还找到了他们内部有判例簿的说法,判例簿提出刑民分开,需要概括判决的主要内容,如在1939年当某一交通事故因由某交通信号的设置方式而产生是,属于和人或单位之责任范围,但大概意思是,由警察局管理。在联邦德国时期,联邦宪法法院有司法判决要旨、指导性判决要旨。指导性判决要旨由编辑部撰写,后来联邦劳动法院明确指由联邦劳动法院法官撰写。我需找判决要旨的途径有:电子图书馆、网络数据库、官方判决汇编、法学杂志,如新法学的文章。我认为判决要旨的阅读者是所有的学法学的人,为什么要读?因为裁判关系到基本要旨的问题。司法判决要旨的法律性质出现在帝国时期。帝国法院需要制作判决要旨,但无造法等概念,他们有司法统一意识,判决要旨起引导作用,基层法院无须制作判决要旨,所以思想难以统一是判例缺乏法律要件和理由。
联邦德国时期各个法院适用了判决要旨,这是法官之职务义务,并且一律要用陈述语句。在联邦劳动法院更加明目张胆,鉴于该法律观点体现了相关社会问题之困难和不公正,合议庭经由法律造法途径,确定以下法律要旨。判决要旨的内容在阅读中有些简单的推理,如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社会给付之权源于基本法74条第7项和第12条,有些是法律要旨,有时候仅仅提示某法律点的体系归置。判决结论附带说理,即分为正式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从英美法系中引用过来。我通过判决访谈的过程和阅读大量案子,大概有20个公法案例,发现下级法院大量引用上级法院的判决、本院的先例。在法官访谈中,法官认为:“判例约束力肯定是有的,但到底拘束力表现在哪里是我的专业需要研究的,我对大量我不熟悉的案件需要看判决,在这种情况判决要旨是很重要的。”我的结论是判决要旨为案例或判例指导之必需的,判决要旨需要分类,拘束力作用也有区分,不能脱离本案判决的整体考察。我们赋予同案同判的边界在于司法统一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引用一句话就是“关于判例判决要旨的拘束力,以后我们能把握的更好,如果你又更好的意见,就请给与指导吧。”
董皞:请章剑生教授做报告。
章剑生:根据我查阅的材料,我们国家从1983年最高法通过内部文件下发案例,真正的典型案件是在2002年人民法院第二个改革纲要中刚提出的,我认为典型案件的功能有:从现有的相关文献中整理出,它称为制度案件上的典型案件,搜集了三项内容,其中两项是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它关于典型案件的内容,后面有9项内容,另外一项是现有市面上地方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书籍,他的序言部分都有案例指导的表述。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功能有:最高法改革纲要前后是不一样的,第一个的功能在于对类似案件的参考,第二个是统一适用法律的标准和指导准则,第三个改革纲要没有提到关于典型案件的内容,仅提到司法改革,可能跟最高法院院长有认识的不同点。我国规范性文件始终不能出台,官方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其后包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关于典型案件的公布,主要与第二个改革纲要差不多,但有两个单位提出了典型案件可以补充法院的漏洞,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可以看出补充法律漏洞具有创制法律的功能,突破了现有的功能,要求大部分案件是同案同判、判决统一,但重点还是法律的适用。我在跟各级法官的访谈中,我定位于法官内心中的典型案件,访问了14个法官,四级法官都有,代表性高院有东北、广东、上海、江苏等,通过访谈发现问题不少。我问法官:“如果你手中有一个案件,你与最高法的案件相似,会做如何的判决?”他们的访谈内容中显示出典型案件的处理思路对法官的影响比较大,因为典型案件比较有争议的,法官无从下手,会顺着最高法的思路处理案件。我也发现对判决理由的形成有作用,裁判理由通过自己的文字表现出来,不会在判决书上感觉是最高法上公告的案件,他们不会明确引用典型案件,但可在审结报告来处理,不会出现在判决书里。所以各个法官有自己的说法,通过比较内容发现三个结论:第一,在制度层面上统一法律的适用是通过典型案件来发现的,发现同案同判在中国典型案件制度下的意思。第二,在实务层面上,高级法院由于没有审判级别的压力或自认为知识水平比较高,一般不认同最高法院的观点,有些案件我们自己会判,如田永案件。很多时候最高法的案件是在某一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国太大,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最高法的案件我们不一定能够用到。第三,中级法官或基层的法官由于审判级别的压力或对自己知识的不自信,基层法院处理案件都会比较尊重最高法的案件,用最高法典型案件来与中级法院沟通,中级法院也有这种倾向,重视典型案件,背后是个审判级别压力,这时对典型案件的态度不一样。我访谈了最高法的法官,他认为典型案件具有说服力,应作为判决理由引用。我认为法官处理典型案件是案件的思路,不是裁判摘要和合法性审查,所以我对裁判摘要功能产生了疑问,法官在实务中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告完了,谢谢大家。
董皞:章剑生教授的发言很精彩,本主持人把话语权交给谢维雁教授。
谢维雁:请喻中教授做评议。
喻中:对章教授做评论,今天第一次见到本人,很荣幸。我的评论主题是对话章教授 ——章教授给我们带来的新信息新气象。第一,章教授展示了不同层级法院对典型案件的态度,最高比较仔细,高级法院的态度我不太认同,我认同基层中级的态度,我们不能笼统地讨论它的功能,而是从不同层级法院来讨论,这更加细化了典型案件的功能。第二是最高法对典型案件最积极,制定的目的能够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即体现了对全国法院法官的组织化统一化管理,最高法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对各级法官的支配,这会产生这样的质疑:最高法也想行使某些跟全国人大的相似权力。第三是我不认同高级法院对最高法的案件态度,使我联想到了联邦制,中国没有联邦法院、州法院,高级法院有类似于联邦制的特点,拥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第四是典型案件一般不引用,甚至对其合法性审查,中国法院不愿印证,即体现了理性主义的法律观,而不是经验主义的法律观。强调前者的背景下,判例不太可能拥有较大的空间,无形中指引着我们判例的发展。经验主义的体现有调解,看到了中国法院判例的另一个维度。最后是典型案例这个词,典型案例的功能展示了最高法第一、第二个改革纲要精神,我仔细读了后发现有个细微的差别,2004—2008到没有用典型案例,难道最高法院放弃了典型案例的说法吗?典型案例是疑难的、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典型案件是同类型中最能概括各种特征的案件,而疑难新颖的案件可能是非典型案例。
谢维雁:请严仁群教授做精彩的评论。
严仁群:对黄卉老师报告的想法,没有完全掌握,我认为黄卉老师的报告提供了大家资料的搜集渠道。我第一次听到了德国学者介入了指导性判决要旨,我产生了相关的疑问,这篇报告的主题范围是包括了两类:指导性判决要旨和司法性判决要旨,我们要援用司法性判决要旨吗?在报告中两次提到了指导性判决要旨,最后部分提到司法独立问题与判决要旨的效力,我认为两者没有很大的矛盾,如果敢于突破上级法院的判决,司法独立更有利于法官提出独立的思想,有助于推翻错误的先例,更值得我们尊敬。在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下级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直接上诉到第三级法院。最后提出判决的效力,词有点宽泛,判决的效力需要与先例区分开来,判决效力是部门法研究的问题,需要研究一份判决主文的效力,尤其是对判决理由的效力,他不同于判决效力。判决效力与先例拘束力的差别有比较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