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波拉皮让颜面受损 状告美容院获得赔偿
已经退休的葛女士原本希望通过电波拉皮让皮肤重现光彩,不料几个疗程下来却发现两颊凹陷。于是葛女士从调解委员会到诉至法院一路维权索赔。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葛女士是上海市卢湾区某美容院的常客,在听了美容师对“电波拉皮”项目的推荐和介绍后,心动之下于2009年1月18日,购买了13个疗程的电波培植(电波拉皮)美容,支付费用5800元。随后葛女士便定期进行这项美容。到同年2月23日,第七次电波拉皮美容后,葛女士开始感觉脸部皮肤不适,于是便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美容院不允。
3月6日,葛女士来到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专家门诊就诊,诊断为:面部局部不平整,以两侧颊部明显,双侧眼袋明显,皮肤松弛,皱纹较多,专家建议葛女士继续观察,停止美容治疗。4月9日,葛女士再次至该院就诊,诊断为:双侧颊部凹陷(疤痕粘连)建议随诊,暂停相关治疗,必要时行整形治疗。之后葛女士在该院和上海真爱女子医院继续就诊,同时向工商部门反映了其在美容院电波培植美容受损的情况。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工商部门均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美容院坚持葛女士面部损伤与电波培植美容无关,葛女士当即申请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葛女士经行“电波拉皮”后双侧面颊部出现局部凹陷约2×2cm,未达评定伤残等级;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是否需要整形治疗,由医疗机构决定。葛女士支付鉴定费2000元。7月1日鉴定机构又进一步出具补充说明,结论中“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含义为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存在因果关系。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达成协议,葛女士只能与美容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1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鉴定费2000元。美容院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各项证据材料与涉案事实是否相关、其形式与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及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美容院的行为与葛女士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了美容院的上诉。
连线法官
美容有风险 手术需谨慎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是指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服务时,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所谓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伤残的人身损伤)。
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有损害事实、有过错、损害事实与侵权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才能在受害人和美容机构之间产生一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知,近年美容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涉诉的美容纠纷案件中,不仅包括一些不入流的美容、美体机构,更有一些知名的美容公司。办案法官对审理的这类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美容纠纷的成因主要有:
一是有的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行为,其服务水平不高,质量难以保证,纠纷频发。消费者轻者出现皮肤过敏,重者发生面部肌肉萎缩、变形、僵硬、感觉缺失致容貌受损的严重后果。
二是一些美容机构发布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夸大美容产品或服务的效果,并通过出售打折的预付卡和买赠等促销方式,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生产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预付卡后要求退款时,往往被拒绝而引发纠纷。
三是美容服务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美容服务业管理混乱。一些美容服务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执业技能,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有不少“江湖美容师”混入其中。
四是一些美容医师只顾经济利益,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未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有的美容医师在术前未充分征求美容者的意见,由于双方在“美”的标准上存在主观分歧,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效果不满意。有的消费者对美容服务或手术的效果期望值过高,对美容服务后出现的过敏或术后出现的炎症、皮下淤血等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产生不满意情绪而引发诉讼。
为此,法官提醒消费者,警惕各类美容广告,理性选择美容服务,不可盲目相信广告宣传,要当心不法机构的美容消费陷阱,如需进行医疗美容应查看该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美容的效果很难确定,消费者的期望和实际效果往往存有差异,理性审美、理性消费、理性诉讼都不可或缺。
法官建议,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机构在经营中,在与消费者签署书面意向书时,必须尽到相关的告知义务。做到术前有告知,术中有记录,术后有跟踪,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行强制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医患双方沟通,对整形后的风险予以提示,避免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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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医生私行美容服务 无证美容院被判赔偿
李女士在美容师的鼓动下付出14万多元尝试了一把“金丝美容”。没想到面部出现不良反应。仅仅拿回1万元的李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美容院退还李女士金丝美容服务费13.4万元,赔偿14.4万元;并需承担已发生的医疗费、律师费、查档费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女士在某经济发展公司开设的美容中心长期接受美容服务。2005年11月,经这家公司职工孙某联系,找来持有医生资质的牛某为李女士进行金丝美容服务。李女士从经济发展公司的POS机上划卡后支付现金13.4万元,事后牛某交付孙某6000元,孙某将该钱款交付经济发展公司。2007年12月28日,孙某又收取李女士1万元,出具收据1张,内容为:收金丝美容订金。收据上有孙某及该店经理郭某的签名,加盖美容中心章。
2008年1月16日,孙某联系牛某到一家大酒店为李女士进行美容,被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查获。该局认为,经济发展公司美容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让持有医生资质的牛某为李女士做面部金丝美容手术,收取6000元费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经济发展公司美容中心做出相应处罚。10天后,李女士收到孙某退还的金丝美容订金1万元。
由于感到自己受到了欺诈,李女士将经济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退还近两年美容服务费36万余元,并进行同等数额的赔偿,另外还主张医疗费248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查档费180元和后续治疗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经济发展公司退还李女士金丝美容服务费13.4万元,赔偿14.4万元;赔偿医疗费248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查档费180元,对李女士其余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经济发展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经济发展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李女士做金丝美容,在总金额达14.4万元的金丝美容中,先期收取了相应费用1.6万元(其中1万元已退还李女士),因此经济发展公司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发展公司明知其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仍为李女士实施金丝美容手术,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