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光裕案看富豪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申欣旺:感谢各位的莅临,这是我们“律政俱乐部”的第一次研讨会,由《方圆律政》杂志律政俱乐部主办,北京鼎石律师事务所协办。研讨会的主题是:从黄光裕案看富豪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黄光裕在1987年创办的国美电器目前已发展成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2004年销售额238亿元,在中国所有连锁企业中排名第二。除了零售之外,黄光裕在地产方面也有数十亿的投资,并在今年初成立了国美置业。2008年11月23日黄光裕被公安带走调查,迄今不知下落,可能与其早年涉嫌利用空壳公司违规运作、非法挪用资金与行贿行为等有关。
在近20年中,中国的富豪问题不断,纷纷落马,比如农凯集团原董事长周正毅、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德隆集团原总裁唐万新、创维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宏生等。在座既包括非诉领域的公司法律顾问,也包括在业界久负盛名的刑辩律师,那么,我们这个研讨会就是希望以黄光裕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商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并切实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与办法。
田英辉(北京鼎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黄光裕案主要是讨论,从媒体的信息各方面去评论,我提供的资料是2008年底财经杂志的报道我们以松散的形式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首先,我先按时间顺序看一下背景,黄光裕2006年曾经涉案,贷款案为此也埋下了伏笔。
钱列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通过律师办理的案件来看,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家更多的依赖人际关系,打政策的擦边球。(对这些富豪来说),第一桶金的获得,对于人脉关系的依赖,产生了一种错误的印象。对于法律的守法意识非常低,他们将违法带来的效率放在第一位,而规则放在第二位。他们本身对于法律的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保护不了他们,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事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
田:很多出事的企业家以及企业不是没有律师,也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
钱:从以往案例中可以看出,落马的国企老总多是犯受贿罪这类侵犯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犯罪;这主要是个人行为导致的犯罪。而私企老总触犯刑律则不同,比如偷税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原因在于,国企在操作层面,相对更加正规。中央一级的国企,在高层会议上有“两个半人”有资格参加,那就是总会计师和总法律顾问。他们列席最高层会议,提出他们的看法。尽管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只是列席高层会议,他们没有表决权,但事实上他们能够参与决策。
田:这是否证明国企的法律风险内控机制更加完善?
韩嘉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企和国企的老总有自己的特点,他们的动力来源不同。民企的资产是自己的,因此更加看重业绩。不同的动机导致犯罪的不同,我在这里稍为总结一下目前的这些问题富豪的特征。犯罪的民企老总有些共性:少年家境贫寒,都有一段奋斗史;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都是一夜暴富的经历;高科技行业出问题的民企老总少,传统产业出问题的民企老总多。有个人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总体说来法治不健全是一个方面,但大背景都是权力寻租。不仅是法治不健全,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不受制约。
在新西兰的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卡拉OK,从防火、设计、建筑材料等的审批,都没有政府官员出面,而是由民间的中介机构对此负责,很快就办下来了。而整个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有几个人,完全没有任何需要寻租的地方。
想彻底解决问题富豪的困境,现在看来仍不成熟,我估计在未来还会出现更多的类似案件和落马富豪。
钱:江苏铁本的案件,开庭前就拖了一年半的时间,06年4月1日当天开庭审判,第一次开庭至今已经三年了,至今还是无法判决,当事人最近才取保候审。商界还是权力夹缝中生存,在于政府的沟通过程中,规则、法律的含量偏低,过多依靠非正常的交易。
申:富豪的犯罪都是怎样发生的?
韩嘉毅:中国的企业家分为两种:一种是正道赚钱的,靠市场竞争,不图政治回报;第二种是权谋企业家,对他们来说,辛辛苦苦的赚钱,不如走关系来的快。第二类企业家出事业更快,而第一类企业家也很容易转变为第二类企业家。迅速发展的市场,落后的法律环境,都是刺激因素。而对待落马的富豪,老百姓的心态有典型的三步,1,这个人没干明白;2,得赶紧想办法捞人;3,肯定是得罪什么人了。
我们目前的市场环境,在某种程度上也逼迫富豪们走第二种路子。富豪为什么犯罪?很多富豪在捞了第一桶金后,必须迅速扩大本身的政治资本。历史上的胡雪岩就是典型。
当然也有第一种企业家的典型,遵纪守法。他请最好的会计、审计和律师,通过正道赚钱。刑事案件是最可怕的,所以用一切方法保证合法经营。他和会计师事务所签合同时约定,如果查出公司里有偷税漏税的,查出来的钱归会计师事务所;但如果审查不过关,没有查出来,则会计师事务所对后果负全责。
对于企业高管或者说富豪落马的原因,也有好几种,要进行分类:有意犯罪的以内,本身骨子里就不善良;无意犯罪的,随着企业的扩大,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等太多太杂,自己把关系都弄不清楚了,结果在经营时触犯了法律,像德龙案,搞来搞去就把自己给搞进去了;还有一种犯罪,则是由于界限模糊,立法本身都没弄清楚犯罪的构成,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三角对开、互相对开等虚增业绩的行为,实际上就触犯了本罪名。这种情况,很多时候让企业没有办法。天津有一个矿长,请客吃饭后需要发票来顶这笔支出,结果会计稀里糊涂的用了增值税发票。被发现后,矿长最后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当然,还有一种犯罪,权力斗争,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在富豪之间,因为夫妻反目、二奶搞前妻、兄弟翻脸等等,都会借助刑事的罪名。当然还包括卷入政治斗争,这种案件最可怕。
钱:民企的老总,往往有一大堆的社会头衔,过多的荣誉,只要企业发展大了,给政府的纳税多了,在本地也就变得重要了。因此,企业老总很重视关系,而轻视法律。企业家成功太快以后,心里膨胀,无所畏惧,听不进意见,也没有人能给指点,所谓“天老大,我老二”的心态。导致他们犯罪而落马。
申:现实的情况是,法治仍然不完善,但对于律师、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风险仍然要防范,对于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
钱: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家自身素养的发展,和律师一样,是从经验型到知识型,再到学者型。仅仅有吃苦耐劳是不够的,未来的三十年是前三十年基础之上的发展,是在理念上、文化上进行竞争。很多企业家发展到一定高度后,已经听不进去别人的话,所以最后走过法律的底线。可见道德、法律理念的自我约束是最后一道关卡。
韩冰(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横向的比较来看,欧美国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时候,也发生类似我国现在的问题,企业家大量的因为不正规经营而违法。国外解决类似问题,依靠的是什么呢,目前民企问题富豪是不是中国特色的问题呢?比如,现在的官员都是以环境,土地等作为条件谋取利益,但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
钱:单一的政治体制确实可以让经济高速发展,例如泰国,菲律宾等过早民主,但经济发展慢。存在即为合理,单一制的行政命令可以提高效率,但是也存在弊端。
田:律师的作用在逐渐显露。富豪落马的原因,可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老话说:主观是根本,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在成长过程中是逐渐完善自我的,另有一类人就像黄光裕,头顶一块砖,脚踩一块砖,很危险,也容易被后面人追上来。另一个想法是:国家某些领域也在讨论企业家第一桶金的合法性,说明律师的影响也在加大。
韩嘉义:确实是这样,企业家也在转变。现在有很多企业家请我讲法律知识,非常主动的打电话向我咨询。在讲课的时候,他们听得很有兴趣,还主动要求延长时间。现在,企业家聘用法律顾问,咨询刑事法律的在大量增加。民营企业家看到黄光裕这种情况,越来越认识到,钱不是最重要的,人身安全与刑事风险才是第一位的,他们需求特别高,首先就问我,做这个事情,我会不会出事?他们的行动已经表明,需要律师以及法律保驾护航。
申欣旺:企业需要什么法律服务?
嘉:在和民企老总的交流过程中,不是普及一般的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以案例来说法,增加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就企业家而言,关系最近的还是刑事律师。我们现在对待问题富豪是杀鸡儆猴,但是每个人都不觉得自己是猴,知道出事的那天才知道自己是鸡。民企觉得自己一个电话就可以把市长叫来,需要律师做什么呢。
任欣欣(北京鼎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也相当危险,一不小心律师可能就卷进去了,律师很多时候也处在刀刃上。我们主要做非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应该怎么做?
钱列阳:确实是,一不小心就成了教唆犯。目前除了民企老总出事外,做得大的律师出事的也不少。
任欣欣:这个时候,律师的职业风险怎么办?
钱列阳:我在北京律协同时担任权益委员会的副主任,近年来有个工作就是“打捞”,打捞出事的律师。对于职业风险的问题,我个人的原则是:适当,适度,放弃,忍让。
适当就是,我就是律师,我也只是律师。法律人就说法律事,只在法律这个角度内做事。
适度,我作为律师不能收取合同外的收入,不拿额外的奖金、利益,因为你收了额外的钱财就受别人牵制,不得不做违法的事。
放弃,一个业务里,90%的事情律师已经做完了,但是还有10%的部分,客户要求提供不正当要求的时候,宁可放弃业务,也不要心存侥幸。
忍让,律师是钻牛角尖的,一分钱都不退,人家也没办法。但不能只守着法律的底线,该忍让的时候,还是得让,不要什么都回到法律底线。
韩嘉毅:吉林有一个律师,为客户提供风险代理,结果胜诉后客户不付费,一气之下该律师扣了客户的财物。这件事情最后的结果是该律师被“侵占罪”判了有期徒刑。类似的事情,律师防不胜防,所以律师也要正道挣钱。
--摘自检察日报